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日前,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的具体指导下,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达1300余万元。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固体废物仓库,长期租用水塘排放重金属废水,无证擅自处置利用铜泥等危险废物,废气不经收集直接排放,使厂区烟雾弥漫、气味刺鼻、污染严重。事件发生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深入案发地调研指导。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3030704元。
磋商会上,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情况进行了说明,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和赔偿义务人代表进行了陈述并发表意见,赔偿义务人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续,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单位指导、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抚州市检察院、金溪县政府及金溪县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了磋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