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解答: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复函原文如下: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 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环境监测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到的结果肯定存在差异,那么如何在这种差异之间多一个决断,对此后工作的开展有决定作用,这时全国各地就需要一个统一标准,不然双标只会导致更多的乱象,而今有了环保部的权威回复,相信各地环保部门在此后遇到这类问题时也就不会陷入抉择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