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为推进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源头治理,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强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0〕2号)等方案要求,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
(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近年来我市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O3浓度持续处于高位,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影响我市优良天数的首要污染物。根据我市VOCs源解析研究表明,我市臭氧生成以本地前体物化学生成为主,其中VOCs对臭氧生成发挥主导作用,解析结果表明我市环境空气中VOCs来源分别为:工业排放(28.4%)、机动车尾气(21.8%)、溶剂源(20%)、燃烧源(20%)和油气挥发源(11.3%)。我市VOCs排放总量仍然较大,2019年VOCs约为10.1万吨,削减VOCs有利于降低我市臭氧浓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尚未能遏制臭氧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比例高,实际治污效果差。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存在活性炭长期不更换;燃烧、冷凝治理技术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未按规程操作等。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VOCs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部分园区和重点企业异味扰民现象时有发生。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升全市VOCs治理监管水平,各县(市、区)臭氧超标天数较2019年减少10%,VOCs排放较2019年减少10%。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里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各地区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现有企业,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加快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源头替代进度,5月底出台源头替代实施方案,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企业扶持。按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中VOCs含量限值要求,年底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基本完成汽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工序,钢制集装箱制造箱内、箱外、木地板等工序以及家具、工程机械、船舶、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的替代任务。鼓励对有机溶剂年用量小于10吨且无法完成替代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关停转移。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能负责)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各地区年底前基本完成高VOCs含量废水池加盖收集处置。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保留更换记录,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对喷涂等工艺相同、污染物性质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中小企业,单独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提高VOCs治理效率。各地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集中喷涂工程中心覆盖范围内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喷涂工序。海安市、通州区、港闸区在2020年底前率先建成并投入使用。(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蓄热燃烧法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要求设计。督促有关企业排查废气治理设施和项目是否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建设、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根据我市VOCs源解析成果,对我市臭氧生成影响较大的物种主要为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乙苯、1,2,4-三甲苯、丙酮、甲醛、乙醛、乙烯、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附表1),其中芳香烃对我市臭氧生成的影响最大。各地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重点围绕使用、产生上述较多的化工行业和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家具等涂装行业开展整治,落实治理项目到具体企业、具体工段和具体责任人。企业在购置、使用涂料、油墨等原料时,应当向供应厂商索要产品组分报告或者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告等证明材料,各地根据企业提供原辅料成分、用量数据,对照环评、环统、污普等来源抽查核实。(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推行“一企一策”制度。列入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的企业对照《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等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8〕492号)要求,3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写(修订),年底前企业完成整治。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治理效果完成核实评估。区域内其他重点物质使用、产生量大的企业,参照实施“一企一策”。方案编制要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治理、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制定“一园一策”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源清单更新工作,组织企业“应报尽报”,完善VOCs排放数据管理。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3月底前要完成园区(集中区)VOCs摸底调查,制定“一园一策”专项整治方案。技术力量不足的,聘请第三方支持大气源清单填报、审核,整治方案编制,治理效果核查等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特别要注重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避免造成无组织排放,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附表2),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监测监控。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化工、原料药、农药、汽车制造、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符合风量要求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列入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的企业要对照重点控制物种开展监测,建立企业VOCs排放源成分谱,其他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化工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完善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要积极运用已建成园区大气监测站,及时预警,运用走航等手段开展溯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鼓励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鼓励距离敏感目标较近的企业建设厂界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实时公示监测数据。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试点工况参数远程在线监控。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企业自行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开展,对于间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动较大的污染源,监测工作应涵盖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应急管理、商务、住建等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等工作,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点行业,建立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组织监测、执法力量,加强监督,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强化监督问责。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针对已发布的最新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组织企业进行培训;积极研究正在制修订的新标准、新要求,本地尚无行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对标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标准,进行治理。各地要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两微一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和公众知晓率。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大VOCs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企业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VOCs治理设施建设运维不规范行为。将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查列入日常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环境执法大练兵中,将VOCs执法检查作为大比武的重要内容,有效带动提升VOCs执法实战能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局要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
(四)实施差异化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项目审批、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五)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县(市、区)将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夏季臭氧易超标时段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芳香烃、烯烃、醛、酮类等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力度。对治理效果好,达到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采用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的工序;完成VOCs全过程深度治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或送工业加热炉、锅炉直接燃烧处理,经当地生态环境局评估认定,VOCs收集效率与处理效率达到“双90%”的企业;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