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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2019-04-18 08:33:41 admin
多地就传递出一项重要信息: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1月3日,福建厦门市环保局印发《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办法。总结而言,就是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8日,浙江宁波宣布正式施行《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同一天,湖南长沙市环保局公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公众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获得奖励。

地方政府如此密集地出台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办法条例,再联想到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定义为“严重污染环境”等,可以预测,全国将刮起一阵整治环境监测违法之风。

现象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屡禁不止对策:要严惩,但绝非罚款、拘留了事

我国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其覆盖范围广泛,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政府决策、行业投资的风向标。

当前,提起环境监测,人们最常提及的是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其中,环境质量监测运营主体由各级环境监测站构成,而污染源监测运营主体则由主要排污企业的监控部门构成。这两大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乱象。

在环境质量监测领域,人为修改、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瞒报监测数据、恶意捏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地方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选择。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研究员朱法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在地方、考核在中央,当环境数据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相挂钩时,就会有少数部门钻空子。

为了杜绝地方少数部门干扰环境监测数据,打击私自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2015年环保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将用三年时间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权的上收工作。至2016年底,全国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监测管理已全部完成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