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主要在三个方面对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从而全面控制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排放。一是在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氯气、氨、苯、甲醛、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注:“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等十四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规定了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各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和分析测定方法。二是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提出了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控制要求、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等六项无组织控制要求。三是在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方面,规定了苯、甲醛、氯化氢、氰化氢、氯气、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七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该标准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分为两个时段,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引导电子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的排放,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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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大气处、环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