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用火用电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用火用电的管理。
2 内容
2.1 照明用电。各部门办公场所应全部使用节能灯具,鼓励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气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夜间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2.2 办公用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及传真等办公机具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场所无人时,要随手关闭饮水机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杯、电磁炉等大功率耗电器。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办公区域内的用电设备。
2.3 空调系统用电。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2.4 在景区内用火要实行审批制度,凡需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动火时要现场检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看护。
2.5 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理,在严禁使用明火的地方设醒目的禁火标志,严禁燃放烟花,焚烧物品,生火做饭等行为发生。
2.6 对用火用电实行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用火用电等火灾事故的发生。